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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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房产中介及从业者不得串通房企捂盘

来源:辽宁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2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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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来源: 辽宁日报 记者3月24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切实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沈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

来源: 辽宁日报

记者3月24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切实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沈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

沈阳市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实行备案管理,规定从事商品房营销代理,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到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条件包括:经营范围中含有房地产经纪业务;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至少具有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产中介以及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误导、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者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对存量房交易施行网签备案制度,房产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达成的,应当在存量房网上签约平台上,通过市房产局的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络操作服务。

沈阳市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产中介以及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检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辽宁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文章来源:《辽宁化工》 网址: http://www.lnhgzz.cn/zonghexinwen/2021/0326/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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